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24: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547,887,222.89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12月22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3,679,473,766.18份)的69.246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6年1月2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表决结果为: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2,547,887,222.89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表决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8000元,律师费45000元,合计53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5年12月23日至2016年1月22日24:0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16年1月25日的计票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大会决议自2016年1月25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本次赎回费率结构调整方案
对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赎回费的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本基金原赎回费结构安排:
“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日 | 1.50% |
7日≤N<30日 | 0.75% |
30日≤N<1年 | 0.50% |
1年≤N<2年 | 0.30% |
N≥2年 | 0 |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依此类推)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30日 | 0.50% |
30日≤N<6个月 | 0.20% |
N≥6个月 | 0.00% |
注:上表中的6个月为180天。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但少于730日的投资者,将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73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拟修改为:
“赎回费率
(1)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1)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7日 | 1.50% |
7日≤N<30日 | 0.75% |
30日≤N<180日 | 0.50% |
N≥180日 | 0 |
2)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N) | 赎回费率 |
N<30日 | 0.50% |
N≥30日 | 0.00% |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持续持有期长于180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
2、调整赎回费率的方案
在通过《关于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执行《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的赎回费率。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公告之日起,即2016年1月26日起,本基金执行调整后的赎回费率。
四、备查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富国新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赎回费率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