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15年10月23日24: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77,035,269.19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9月23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672,329,459.60份)的56.0789%,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此次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15年10月2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表决结果为: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377,035,269.19份有效的基金份额表决同意通过本次会议议案,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根据《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5000元,律师费55000元,合计6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已于2015年9月24日至2015年10月23日24:00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根据2015年10月26日的计票结果,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本次大会决议自2015年10月26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说明书》,自2015年10月27日起,变更后的《富国天源沪港深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修改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修改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