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天鼎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过户登记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本公司的直销机构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集团大厦5层 邮政编码:200120传真:021-68597788电话:021-68597979
2、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3、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见各机构的业务公告。
4、基金管理人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三、申购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五、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含)—500万元 1.2%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含) 1.8%
1年—3年(含) 1.2%
3年—5年(含) 0.6%
5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方式采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年以内(含) 0.6%
2年—3年(含) 0.3%
3年以上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修改费率时,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从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