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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富国富和股票型养老金产品调整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条款的公告

日期:2021-02-09  字体大小:TTT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5号,以下简称“《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政策释义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2号,以下简称“《政策释义》”)的相关规定,为更好契合养老金产品的管理需求, 经与产品托管人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1年2月10日起(含当日),将富国富和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涉及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相关条款,按照《通知》和《政策释义》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主要涉及如下条款变更: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的条款变更如下:

(一)投资范围相应调整为:

委托投资资产仅限于境内投资和香港市场投资。

境内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标准化债权资产,债券回购,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股票,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指依法发行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债券,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可交换债、(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上述资产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香港市场投资指通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不含QDII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

本产品可以投资于投资管理人自身管理的金融产品,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等。本产品可以投资于关联方发行、承销的证券。

本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权证,但因投资股票、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等投资品种而衍生获得的权证,应当在权证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卖出。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养老金产品投资的其他品种,投资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相应调整为:

1.本产品为股票型养老金产品,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权益类产品的比例,合计应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其中,投资港股通标的产品的比例,不得高于本产品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20%。港股通标的产品指名称中带有“港股”字样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高于产品资产净值的40%。

2.投资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股票,单期发行的同一品种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单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分别不得超过上述证券发行量、该基金份额(基金产品份额数以最近一次公告或者发行人正式说明为准)的5%,也分别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资产支持票据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只证券发行量的10%。

3.投资于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30%。其中,投资信托产品的比例,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0%。

4.投资单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分别不得超过该期信托产品、债权投资计划资产管理规模的20%。

5.本产品可投资的信托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限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和为年金基金设计、发行的单一资金信托。

(2)基础资产限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3)投资相关合同应当包含固定频率的信托利益分配表述及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4)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或者相当于AA+级的信用级别。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豁免外部信用评级:a.偿债主体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b.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担保人,担保人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50亿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5)安排投资项目担保机制,但符合上述第(4)款a项规定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豁免信用增级安排。

设置保证担保的,应当为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信用等级不低于被担保人信用等级,担保行为履行全部合法程序,且同一担保人全部对外担保金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超过50%。由融资主体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担保人净资产不得低于融资主体净资产的1.5倍。

设置抵押或质押担保的,担保财产应当权属清晰,质押担保办理出质登记,抵押担保办理抵押物登记,经评估的担保财产价值不低于待偿还本息。

(6)发行信托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近一年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6.本产品可投资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履行完毕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所有合法程序;

(2)投资合同应当包含明确的“受益权转让”条款;

(3)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的信用级别;

(4)投资品种限于银保监会认可的信用增级为保证担保方式和免于信用增级的情况;

(5)发行债权投资计划的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良好的市场信誉和稳定的投资业绩,上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7.本产品可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

(2)限于产品评级为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的优先级份额。

(3)基础资产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可依法转让,能够独立产生持续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金融资产或符合上述条件的非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权、融资租赁债权、既有保理融资债权以及具有真实贸易背景、债权人已履行所有合同义务的应收账款债权等。

8.本产品可投资的永续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永续债及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其中,非公开募集的永续债可无债项评级,但其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2)有明确约定的利率和付息频率,有利率跳升条款;其中,商业银行发行的永续债可无利率跳升条款,但发行主体的信用等级需具有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9.本产品可投资的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信用等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

10.可投资的优先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优先股发行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且优先股信用等级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

(2)优先股发行主体公司章程或优先股募集说明书中应当包含明确的分红条款。

11.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或者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的账面价值。

(3)不得买入股指期货或者国债期货套期保值。

12.本产品投资的银行存款的发行主体不包括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13.具体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同时也需要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在监管部门调整相关规定时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作出相应调整。

14.本产品建仓期3个月,应在本产品初始投资运作之日起3个月内使产品的投资范围及比例符合上述约定。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投资组合或产品规模变动等投资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产品投资不符合投资比例要求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可上市交易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因信用等级下降等因素致使本产品所投金融产品不再符合投资条件的,投资管理人应当在评级报告等信息发布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6.本合同终止前10个交易日内,投资管理人有权对产品资产所投资品种进行变现,由此造成投资比例、投资范围不符合投资政策规定的,视为被动超标,不构成越权交易,不属于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情形。

二、新增养老金产品的估值核算要求条款,即“金融产品的估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自2021年2月10日起(含当日),富国富和股票型养老金产品将按照上述调整后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条款进行投资管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