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
基金托管银行名称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基金名称 | 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基金主代码 | 000841 | |
公告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 |
诉讼当事人 | 原告 |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被上诉人) |
被告 |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 | |
诉讼具体事项 | 本公司代表富国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起诉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15山水SCP001”发行人)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2015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本金、逾期违约金,以及以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违约金。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本公司将继续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基金财产涉及诉讼导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及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4日